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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发[2005]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6 | 生效日期:2005-05-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章丘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章丘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为做好授予章丘市荣誉市民有关工作,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和济南市政府《〈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荣誉市民范围
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二条 荣誉市民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章丘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企业已生产经营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二)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撰写事迹材料,填写《章丘市荣誉市民推荐表》(附后),由推荐单位报市直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台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初审。市政府办公室、外侨办和台办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初审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三)评审。由章丘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政府向被授予“章丘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市长签署)和徽章,并由市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五条 联络与服务
由市政府办公室、外侨办和台办负责人与经本部门初审的荣誉市民进行联络,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邀请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列席重要会议、开展调研和考察活动,进行节日走访慰问等,为荣誉市民在本市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由分管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外侨办、台办、外经贸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初审单位审定,由章丘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会审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公告。
第八条 工作经费
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每次组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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