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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发[2005]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5-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章丘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业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章丘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和《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专项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政工程、农、林、水和公共事业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时,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和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的审计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采用的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
(三)审查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查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审查取费标准及计算是否准确;
(六)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它资料。
(七)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管。
(八)标底存有高估冒算应于调整。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审计机关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要在收到社会审计报告后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随时抽查,依法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者扩大初步设计、修正审批文件、项目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工程总概算及其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及相关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后应及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组织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应将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尽快提出审计意见。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有关部门应按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30%的款额,有关部门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如下问题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3、虚报冒领工程价款的。
4、有偷税欠费的。
5、拒绝、阻挠审计机关检查,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高于10万元的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章丘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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