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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区“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嘉府办发[2005]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区“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管理意见的请示》(嘉财2005第26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区“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管理意见的请示
  嘉财[2005]26号
  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管理,确保“镇保”资金(含缓缴资金和部分参保人员补贴费)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征地养老生活费准时足额发放,确保本区小城“镇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1、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管理机构
  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所需资金量大,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筹集办法,确定资金筹集范围,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财政所负责“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设立“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专户
  各镇(街道)财政所要设立“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专户,全面、连续反映“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收支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镇保”资金的核算,确保“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筹集、发放和解缴。凡属用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一切收支均通过“镇保”资金专户核算(核算办法另发)。“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移作他用或购买理财性质的有价证券。
  3、建立长效机制,积极筹集“镇保”资金和征地养老资金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每年应对需缴纳的“镇保”资金和征地养老资金进行测算,制定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同时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及时到位。“镇保”资金和征地养老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征用已流转土地的劳动力安置费;二是使用(已经土地部门批准)已流转土地的使用费;三是已流转土地的其他经营性收入;四是在以上三项来源不足时,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筹集的经费。凡是按规定用于解决“镇保”资金的,要及时、足额划缴“‘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专户”。对于已收取的土地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解决“镇保”资金的,要及时清理,全额划缴“‘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专户”核算,一时不能划缴的,要明确责任,确定资金划缴的时间节点,并严格按时间节点划缴。
  4、规范操作,加强“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管理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在设立专户后,要及时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加强“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管理。各渠道筹集的资金应全部纳入专户核算,每笔专户资金的支出都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批,确保“镇保”资金专款专用。
  5、加强对流转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加快土地开发利用的进度,缓解“镇保”资金筹集和解缴的压力。流转土地开发利用的收益必须首先用于“镇保”资金。
  6、加强“镇保”资金和征地养老资金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对“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筹集、发放和解缴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合理使用。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和劳动局上报“镇保”和征地养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到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执行。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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