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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发[2005]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9 | 生效日期:2005-05-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库银联网和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工作,提高税收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依据《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等规定,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是以税款电子缴库为前提,在申报征收信息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市局作为全市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主体,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集中核算全市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主要特征是集中核算、分级稽核、分别反映。
第三条 按照管理职责的不同,税收会计单位分为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两类。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即市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承担), 负责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税收会计稽核单位,即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承担),负责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管理原始凭证,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全市国税机关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应当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后要及时送交计统机构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电子凭证通过网络传递共享。
第六条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和稽核工作,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各级国税机关向上级报送或对外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税收会计部门负责人、编报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税收会计工作,征管、稽查、基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配合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及稽核工作。
税收会计部门、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级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税收会计资料。
第七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市级国税机关为税收会计主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应当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平衡公式是: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第八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岗位
第十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处)为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管理工作,核算全市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运动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县(市)税收会计工作,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未设立会计主管部门的单位,应设立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指导税收会计稽核工作,负责向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稽核单位传递会计核算资料。
第十一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稽核等岗位;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会计稽核等岗位。
会计核算岗负责贯彻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管理的各种制度、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税收会计建账、记账,负责编制、报送税收会计报表,负责保存、管理税收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稽核岗负责受理、审核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负责税款的提退工作,与国库办理对账、进行税票销号;根据会计核算、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等要求,就以下数据进行稽核:稽核行业、征收品目、征收项目、注册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种类、属性等认定、使用正确与否;稽核欠税变化情况;稽核各类税款的抵缴、退库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办理稽核数据更正。
征收信息处理岗和税务登记岗负责稽核其所采集、认定的涉税资料,为税收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掌握丰富的税收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稽核单位与技术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与税收会计核算有关的参数设置、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市级集中核算后,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所需税收会计科目共计15个,分为资金来源类科目和资金占用类科目两类。所有总账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依次下延一级,具体设置如下(表格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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