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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综[2005]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2005-05-19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和2004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我们在《2003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4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收费目录》分国家批准项目(附件1)和省级批准项目(附件2)两部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发布的;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的。上述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执收部门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不得编制“票款分离”编码,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附件一:
  2004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国家批准项目)(略)
 附件二:
  2004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批准项目)(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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