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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发[2005]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21 | 生效日期:2005-02-21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2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95号),对我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了规范。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第四条第一款表述为: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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