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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服[2006]1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服[2002]223号文件下发后,对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几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存在一些问题,如收费标准未体现办学层次、办学特色和优质优价等。经研究,现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文件中关于优质优价的规定,属教育部批准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其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班、业余班学生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可在湘价服[2002]2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本科上浮30%,专科上浮20%。
二、高等院校的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省物价、省财政同意后,其全日制脱产班、业余班学生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11工程”学校的精品专业,本科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专科不得超过30%。
三、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省市县分成比例为省48%,市15%,县37%);专升本考试费、试卷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考试费1元/生,试卷费3元/生?科。
四、书籍课本费和住宿费等仍按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招生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精品专业收费审批表(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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