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经环资[2006]3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资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省经济委员会、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促进和带动全省企业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节能降耗。特制定《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中, 2005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4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共106家,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提出名单,并经各市州经委、市州统计局核对后确定。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全局观念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目标,制定有效措施,狠抓任务落实,确保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请将《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联 系 人: 李朝晖 徐祖春
联系电话:(0731)2213735 2212012(兼传真)
电子邮箱: sjmwzyc.163.com
附件:
1、“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2、“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名单(略)
附件1:
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一、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消耗水平,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结构、增长方式、科技水平、管理能力、消费模式以及国民素质的综合反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十一五” 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节能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给各省。根据湖南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要求,2010年全省GDP将要达到10000亿元,结合湖南的实际以及下一步三次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要确保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目标实现。据测算,规模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下降25%以上。
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中,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全省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450余家,年耗能4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100余家。据初步统计,百家企业(含国家千家企业,下同)200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196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35.1%,占规模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68.1%。因此,开展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中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强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管理监督,促进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确保全省单位GDP能耗“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实现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指导推动,依法监督管理,确保百家企业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百家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和带动全行业节能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实现“十一五”末节能1200万吨标准煤左右。
三、百家企业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企业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等,一级抓一级,落实责任,逐级考核,加强监督,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百家企业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数据的运用。要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具体填报要求由省统计局专题部署并进行培训。
(三)开展能源审计,落实“十大节能工程”,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D/T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推行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工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节能规划和工程方案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并有年度实施计划。各企业要在实施方案下发后三个月内,将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规划和重点节能工程方案报所在市州经委审核,其中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按要求报省经委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应在1个月内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核。
(四)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六)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抓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跟踪和考核
(一)市州经委作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对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国家发改委和省经委同时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各市州经委负责本地区内的企业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要把单位产品能耗换算成节能量,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按照工作要求提交有关信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审核相关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督促实施。强化节能监测监察,将百家企业列入本地区节能重点监测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要积极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对提前达到节能目标和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省统计局要对百家企业节能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审核能源利用状况及其相关数据,并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定期分析和汇总企业节能进展情况。省经委会同省统计局每年4月份在指定的省级宣传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百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相关情况。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据《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精神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有关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等。
(四)省政府国资委要继续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监管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和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发挥省属国有企业在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跟踪、评价和指导。一是协助制订行业能源利用、节能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和指导;二是研究各行业国内和国际能耗先进水平,建立相应数据库;三是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为企业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培训。
(六)为保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在五年周期内不对百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但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调整百家企业名单的建议,经省统计局审核认定后,由省经委对百家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新进入百家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全国人大今年内组织开展了节能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修订《节约能源法》,我省在国家修订《节约能源法》以后,将对《湖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进行修改,通过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行为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二)实行强化节能的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我省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能源节约的财税政策,同时制定我省的有关鼓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提前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建立省节能项目库,积极向国家推荐我省百家企业重点节能项目;研究建立稳定的支持企业节能改造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为增强企业节能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建立多渠道融资方式,协调相关银行支持百家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四)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新机制。要总结国外和国内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要将推进十大节能工程作为推进工业节能、百家企业节能的重要技术措施。加速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加快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百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省节能中心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相关的节能产品及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协助百家企业搞好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提出综合诊断方案,各百家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五)总结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和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定期在百家企业中推选若干“省节能先进企业”和“省节能先进个人”,对节能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对节能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在表彰和奖励的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六)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弄虚作假,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如实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企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对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能源统计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或达不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查处未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要求配备、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和未按计量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期检定、校准的企业。有关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在宣传报道节能先进典型的同时,深入实际,大胆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资源的反面典型。
(七)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建设节约型社会省直单位协调机制的作用,省经委加强综合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到每年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要点当中,明确各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一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