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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6]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9 | 生效日期:2006-08-29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要在学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实行常年公示。
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费(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费用,以及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地方教材等费用;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对当地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常年公示的学校要按国家规定责令立即纠正,涉及到的违法金额要依法清退和没收。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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