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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法[2005]11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计算方法和缴纳时间。生产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城市维护税及其他附加的税(费)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附加,并于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长率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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