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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5]2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2005-06-01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及驾驶员收费管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按照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文件附后)。

  二、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以上复检每次复检减半收费。

  三、驾驶许可规范化考试费收费标准:
  根据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1号令)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考试场建设,经验收合格达到规定要求,并按规定考试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按以下标准执行。未达到规范化考试规定要求的,仍按渝价(2001)2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科目一,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二)科目二,使用红外线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6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人每次80元。
  (三)科目三,在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8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人每次90元。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71号令)规定科目进行考试,并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五)对驾驶许可规范化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其中科目一(理论考试)减半收取。
  (六)驾驶许可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

  五、以上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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