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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许政[2005]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促进市本级企业加快发展,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实力,现对为市本级财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的增幅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的纳税企业,按纳税额划分档次进行奖励。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501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1001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5%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3001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5001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二、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的增幅达不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但是缴纳地方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15%以上的纳税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5%奖励企业。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四、上述奖励资金30%用于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

  五、对连续三年缴纳地方税收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奋斗目标)的企业,按第三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超10%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六、纳税企业当年有拖欠税款或当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当年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七、符合奖励条件的纳税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含有清缴以前年度欠税的,在计算奖励时对清欠部分要予以剔除。

  八、对属于同一法人的多个纳税企业,在计算奖励时合并算帐。

  九、财政奖励实行企业申报、财政审核、一年一奖的办法。

  十、本奖励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其他奖励意见,以本意见为准。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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