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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创新型城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长政发[2006]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创新型城区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创新型城区若干政策
为贯彻全国和省、市科技大会精神,营造我区自主创新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实现2020年在全省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区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6]21号中有关科技投入、税收激励、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
二、区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重点用于配套扶持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
三、对在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在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及其他优秀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设立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奖项予以奖励。
四、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3万元的扶持。其中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再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中心建设。
五、企业当年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
六、企业产品当年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商标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奖项给予奖励。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产品、商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再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七、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及行业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在孵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按照其当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4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其当年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60%的比例,给予扶持。
九、企业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申报费用补贴;当年获得各类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申报费用补贴。
企业当年获得专利授权量达2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5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本政策不适用大学科技园各高校。
十一、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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