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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采购[2005]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2005年在市本级全部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各区县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区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本相关要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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