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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审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6]11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5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6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纠组[2006]6号)关于"各类分校的收费必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学校在按规定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的规定,考虑到秋季开学在即,为规范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问题,现就此类学校收费标准审定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审定收费标准的各类分校,必须是经过省教育厅确认符合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规定的学校 各类分校,必须具备独立的校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经费核算,进行独立的教学管理。严禁"一校两制"、"校中校"和"校中民办班"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确认符合规定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名单附后),其中各类分校,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及时审定学校暂行收费标准。
二、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审定的原则 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的审定应遵循的原则是:(一)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实行按成本收费,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各地审定各类分校收费标准时,必须进行成本监审,若存在政府投入的应予以剔除。
办学成本包括:学校建设费用、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校办产业、对外出租设施和灾害损失等非正常费用支出。住宿成本包括宿舍建设投资和正常维护费用。办学条件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办学成本和住宿成本是学校正常、合理成本。各地要从严控制学校的办学成本,不得将非办学费用支出纳入办学成本。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各类分校的收费行为 中小学各类分校实行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在按规定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各类分校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予以纠正,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各类分校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建校费、集资费、赞助费等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起执行。为加强对各类分校和公办改制学校的收费管理,制止不规范办学和以改制、分校为名乱收费,切实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6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制定公办中小学改制学校和分校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确认全省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收费资格的函(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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