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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港区200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财政决算(草案)和区财政局局长胡艳岭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大港区2004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大港区2004年财政决算和《关于大港区2004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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