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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城区管理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发[2005]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6 | 生效日期:2005-05-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章丘市城区管理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章丘市城区管理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为市民提供优良的生活工作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的通知》(济政发[200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是指建成区东至东环路,西至明埠西路,北至济青路北1公里,南至学苑路内的主要街道。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门前五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建管、工商、园林、环卫、新闻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门前五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区各沿街单位门前划定责任范围,由沿街各责任单位承担指定的净化、美化、亮化、绿化、静态车辆规范化(简称“门前五包”)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是“政府牵头、社会协调、群众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区范围内沿街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户(住户)、居(村)委会、住宅小区及各类建筑施工工地为各自“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其中,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责任单位为物业公司;由住户单位管理的,责任单位为该单位;沿街经营用房的产权单位对该经营业户有监督管理责任;街头绿地、广场、电杆、公话亭、报刊亭、候车亭、垃圾池(桶、箱)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遵循“两级政府(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市,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户(住户)、居(村)委会)、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共担、层层保包”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划定: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有围墙的,以院墙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冬季清雪一律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第七条 “门前五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净化
1、保持责任区内(包括树穴、花坛、绿化带)环境整洁,做到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便等污物,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乱排现象。
2、责任区内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垃圾,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由环卫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收集。
3、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整整洁,及时制止各类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4、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制,积极履行积雪清扫义务。白天降雪,停雪后迅速组织清扫;夜间降雪,次日上午上班前组织清扫。
(二)包美化
1、门头装修、装潢雅观,橱窗、灯箱装饰美观、整洁;户外广告及各类标识牌应规范设置。临街建筑工地设置围挡。
2、生产、经营活动在店内进行,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乱堆乱放、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挂条幅(灯饰、电线)等。
3、责任区内无乱写、乱画、乱贴等现象。一旦发现,应于当日清除,发现嫌疑人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4、无违章搭建现象,残缺、危旧及有碍观瞻建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沿街建(构)筑物应及时清洗粉刷,做到无表皮破损、脱落褪色、蒙尘污垢等现象。
5、门前禁止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保行人通行。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三)包亮化
1、沿街单位、商店设置装饰灯光。昼夜经营的门头设置霓虹灯或内透灯光。
2、各种灯具灯饰与整体风格相协调,构图雅观,显亮功能完好,如有损坏于当日修好。
3、户外装饰灯平时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以及节假日需要延长开启时间,按有关通知精神执行。
(四)包绿化
1、负责责任范围内绿地的栽植、成活和管理工作,做好苗木的浇水、修剪、施肥和病虫防治等养护管理。
2、安排专人负责责任区内绿地的监管工作,禁止践踏绿地,迁移树木、花草,禁止在树干上刻字、拴系物品,严禁就树搭棚和架设电线。
3、为美化沿街建筑物,各责任单位应按园林规划部门的规划按期完成绿化任务。
4、结合拆墙造绿工程,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确保工作按要求完成,实现拆墙透绿。
5、各责任单位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时,应在门口摆放盆花,以渲染节日气氛。
6、市园林局做好绿化技术服务工作。
(五)包静态车辆规范化
1、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沿街单位责任区内设立停车位的,应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停放整齐;没有停车位的,应安排在就近允许的停车区顺向依次停车。
2、摩托车、自行车经批准在门前停放时,应车头朝向路沿石依次停放整齐。
3、沿街经营业户送货时间应避开上下班的交通高峰期,其车辆应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卸货后尽快离开。
第八条 “门前五包”列入政府管理重点工作,纳入全方位目标管理任务考核,常抓不懈,定期组织检查各责任单位“门前五包”工作落实情况。城区办事处应切实承担城市管理的一方责任。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摆乱放、乱写乱画等城管违法行为,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和协管员反映的问题。
环卫部门应当按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设置维护好各类环卫设施,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问题。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门前秩序,制止车辆乱停乱放,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扰乱公共秩序及门前乱停车辆问题和各种影响市容秩序的突发治安事件。
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核查门头房经营条件,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防止店外设摊和乱排乱倒现象发生。
市建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管理维护,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问题。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问题。
电视台、新闻中心等新闻宣传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报道“门前五包”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人物、事迹和单位。对敷衍应付、推脱责任、工作不力的,坚决予以曝光。
第十条 市政府与沿街各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各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与所属沿街单位(村居)及产权所属的沿街门头房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明水、双山两个办事处的村(居)与所属沿街经营业户(住户)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其他,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各责任单位在门口统一悬挂“门前五包”责任牌,便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门前五包”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一名负责人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门前五包”工作,沿街经营业户(住户)业主(户主)是“门前五包”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各责任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既是“门前五包”的具体落实者,又是所属单位和沿街门头房“门前五包”的管理者,权责共担。
第十二条 “门前五包”采取自包、代包、联包相结合的办法。无能力自包的责任单位可委托有关的专业队伍或物业公司、保洁公司代包,也可联合相邻单位实行联包,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头房,“门前五包”责任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五包”责任制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者负责。
第十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按分类挂牌,明确管理范围和协管员的值岗时间。各类挂牌统一规格标准,由“门前五包”各级责任单位负责购置、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确定的责任区管理专门人员和市财政出资招聘的专门人员均为城管协管员,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原则上商业繁华地段50米至100米一岗,主干道两侧200米至300米一岗,次干道和背街小巷300米至500米一岗。协管员值勤应佩带统一标志,文明值勤,依法办事。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纠正。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城管执法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不履行“门前五包”义务或履行不达标,对“门前五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介曝光。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取消当年相关评先资格。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建筑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一点八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道路景观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临街的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围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搭设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建设架空管线设施横穿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在市政公用设施、墙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户外广告或者未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招贴栏内张贴户外广告的,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人通讯业务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批准的时限、地点、种类、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对陈旧、脱色、破损的户外广告未及时修复、更新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损坏、遮挡或擅自涂改户外广告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户外装饰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2、图案或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3、户外装饰灯射灯灯光直射居民户内的;
4、未按规定的时间启闭户外装饰灯的。
(五)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管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它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清运生活废弃物未做到日产日清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2、将危险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按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七)单位和个人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九)占用城市市区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被污染场地,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包装、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五元罚款;
2、将废弃物扫向道路或者在市区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楼房和厕所的化粪池由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不得外溢,禁止在市区内晒制粪干,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沿街单位和专用道路、绿化地带、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集贸市场、摊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未履行其责任区域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其改正,并按其责任区域每天每平方米一元累计罚款;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垃圾临时堆放点,擅自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6、对厕所、生活垃圾容器、转运站和倾倒场,垃圾、粪便清运车未按规定定时喷洒药物,除臭消毒杀灭蝇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使)用、挖掘、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批准要求,占(使)用、挖掘、修复、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的;
2、盗窃、挪动、损毁、破坏城市道路设施的;
3、移动、破坏、盗窃排水设施的;
4、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搭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爆破、打桩的;
5、向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污水、渣液,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有害气体的;
6、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和扫入渣土、垃圾、粪便、树叶、泔水及其他杂物的。
(十三)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四)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以及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限期内未绿化的,按低于规定标准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设绿地或补建绿地的,处以绿地建设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绿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6、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十五)擅自改变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或者变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立面、色彩或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十七)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油烟、异味及乱排污水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在居民区及其附近进行金属加工、门窗加工以及其他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二十三)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放的,可锁定车轮或拖离现场,拖车费由违章者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域内停放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元罚款。
(二十六)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门前五包”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门前五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门前五包”工作检查评比,对“门前五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驻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章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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