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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2006]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冀地税函[2006]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确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收入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的要求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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