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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劳社[2006]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4 生效日期:2006-09-0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省直有关部门及扩权县(市)政府: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联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一、学好文件,提高认识,重视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国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产生活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问题解决好。

  二、严格掌握《通知》划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各地要认真调查,切实摸清底数,不能扩大和缩小范围,确保尽快把《通知》规定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每一个人。

  三、要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拖欠问题。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时,要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拖欠单独统计,由企业限期解决。凡是恶意拖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监管企业认真检查,抓好落实。

  四、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担,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省要对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力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底数,摸清问题,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把党和国家的劳动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体现党和政府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和厚爱,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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