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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函[2005]12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4-14 | 生效日期:2005-04-14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加强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23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所属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已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也要立即纠正。各市局清理结果及纠正落实情况请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今后,因工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内容的,必须以规定的申请文件形式和包括的内容并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送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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