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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2006-08-3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和《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决定对我区2005年、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执行时间
  (一)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

  2005年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的标准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参照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执行。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资50元进行调整;

  2.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资80元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给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工资改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3)企业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上述(1)、(2)、(3)点三类人员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增加。

  3.调整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50元及其以下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1、2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基础上,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1、2、3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仍未达到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一公布后组织实施。

  5.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按上述1、2、3点规定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80%执行。

  四、调整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企业和市所辖县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调整所需资金
  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中央给予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从我区历年结余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2006年8月31日前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严格按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不得自行扩大调待范围和调待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同时请各市于2006年9月20日前将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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