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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中小学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6]2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2006-09-01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中小学:

  你们上报的《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中学向非本系统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费的申请报告》(铁一院兰州中学[2006]001号)、《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小学向非本系统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的申请报告》(铁一院兰州小学[2006]01号)收悉。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的教育成本补偿费试行期满,试行期间运行平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5]51号)精神并结合试行情况,同意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兰州中小学在改制过渡期继续向非本系统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6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500元。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办学质量、管理水平及教育成本等因素进行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教育成本补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一次预收几年费用。学生中途因故退学、转学实行退费制度。  学校可以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自定。

  三、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中小学对系统外学生除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形式的学杂费。学校的代收费项目为书本费。除以上项目外,学校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

  四、学校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及每个教室予以公示,并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五、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要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管理,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要提高教学质量,向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教育,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执行,过渡期结束本通知自行废止,到2007年秋季开学,按政府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  执行期间,若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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