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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5]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2005-03-21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机动车收费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精神,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管理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统一规范为: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交通违法公告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交通事故拯救车作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原规定收取的驾驶员年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实习车标志牌费,汽车场地计时租用练习费,事故车辆保管费,车辆宣传费,学习驾驶证、教练员证、车辆移动证、公路检查证工本费,各类机动车异动、改型、改造费,城市道路违章拖吊车作业费,同时取消。
  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政策由省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凡通知中已经明确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特别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发放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收缴和监管。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保证国家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21号、皖价行费字[1996]428号、皖价行费字[1997]288号、皖价行费字[1997]438号、皖价行费字[1998]5号、皖价行费字[1999]68号、皖价行费字[2000]128号、皖价行费字[2000]300号、皖价费[2002]107号、皖价费[2003]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公安交通事故拯救车城市道路、公路(高速)作业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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