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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房[2006]3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单位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南政价[2006]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单位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因此,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中关于单位房办理登记时使用的是房屋产权登记,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也包括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
二、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规定,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收费均按套收取,单位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按房屋所处地址(门牌号)为单位,一个地址(门牌号)为一宗,并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所有权初始登记费和他项权利登记费。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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