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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3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9 生效日期:2006-09-01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地税函[2006]180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我省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纳税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每套10元、框架每套10元(框架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每套5元。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和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不得收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各级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税务登记年度审验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税务机关如果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由税务机关支付,税务机关及其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外的其它费用。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1999]函160号文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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