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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发改区域[2006]7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县计划(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6号),现将国家发改委下达我省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批国债以工代赈资金计划下达我省1540万元规模,用于补助长汀四都黄地至小金公路等16个县乡村公路建设。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国债投资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国债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国债项目在计划下达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二、为更好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促进贫困群众增收,县级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下达的"劳务报酬"计划,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支付劳务报酬工作,确保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可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工报酬标准制度,劳务报酬开支也要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级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国债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债以工代赈计划的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计划执行、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落实责任制度,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有关审计工作。

  四、各有关县计划(发展改革)部门、乡镇要按照闽发改区域[2004]218号文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公告工作,发挥项目所在地群众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附件: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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