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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政发[2006]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要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行为。严禁越权审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直接或间接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应遵循“谁使用谁付钱”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推行拍卖或招标,所得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四)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要切实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彩票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彩票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彩票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配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分配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同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明确罚没收入范围,强化罚没收入征收管理。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所取得的资金和财物变价款。罚没收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
  (六)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实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经费保障及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非税收入减免审核和申报事项;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向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
  法定执收单位根据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要将委托协议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收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法律、法规未确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
  (三)各级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工作。
  (四)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履行专款划缴职能。主要职责是:认真、及时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账户的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水平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其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除按要求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外,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各执收单位具体的缴款方式由财政部门确定。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要强化财政票据的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理顺政府非税收入缴拨关系。凡是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业务,要全部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各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制,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一)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执收单位编报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进行征管稽查、业务宣传、支付银行及委托单位代征手续费等业务开支。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履行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能的单位,要根据其征收金额和完成难易程度,核定相应征收经费,弥补其成本性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三)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对各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征收计划编制及执行、票据管理使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列入政务督查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措施,以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
  (四)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程序。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由缴纳人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纳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努力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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