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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5]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财政局,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有关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物价局:
你厅《关于凋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鄂财函[2005]8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的规定及原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考试机构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共考三个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4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60元。
二、以上收费为我省最终收费标准。有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70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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