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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房[2005]2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5]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的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开展相关工作方可收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施工图审查费,总额不超过12万元的按实收取,超过12万元的,其超出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审查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1500元,如低于,按1500元计收。
3、凡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与抗震设计审查同时进行的,其收费按规定的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乘以抗震设计审查调整系数计收;凡不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时不得乘以抗震设计审查调整系数。
4、改、扩建工程,新增加的面积或工程量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取相应审查费,既有建(构)筑物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与抗震设计审查费。
5、因报审单位原因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需要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的项目,以变更后实际需要重新审查的面积或工程量为基数,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6、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收取。
7、对列入市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五、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审图机构应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附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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