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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5]1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6-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财政部关于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通知》(财会[2005]2号),我部制定了《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是我国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评选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按照指标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向我部推荐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最多不超过5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财政厅(局)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包括1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下同)。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为了掀起进一步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高潮,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评选活动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舒惠好:(010)68552550(带传真),shuhuihao0@mof.gov.cn
胡兴国:(010)68553030,huxingguo@mof.gov.cn
王 宏:(010)68553032,hongwang@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2005年6月29日
附件1、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2、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略)
附件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附件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一、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是候选人材料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填写该表(1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用钢笔填写或作出选择(“单位性质”栏),字迹要工整清晰。也可按照该表格式进行打印。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有多个上级主管部门的,可另附推荐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负责推荐工作的地区(部门)认可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另附说明。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及财政部评定意见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在报送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候选人事迹简介(1份)。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字以内,扼要反映个人情况、突出事迹、获奖情况及积极影响等内容。
(二)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0字左右,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
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候选人推荐表、事迹简介、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用A4纸打印,并同时上报软盘。
(三)有关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监管部门范围由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另1张上报财政部。
(五)候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代表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的复印件(1份)。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和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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