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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宝府[2005]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01 生效日期:2005-05-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8日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推进本区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提升产业能级,实现本区工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本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注册在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下列项目可优先享受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研发能力企业的项目。
  (三)区重点骨干企业技改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项目。
  (五)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
  (六)其他对本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或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来源和计划)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工业技术改造。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编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计划。
  第五条(贴息办法)
  列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计划的,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额(贷款基准利率)享受部分贴息政策一年,其中属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范围的企业,区财政承担30%,项目所属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承担30%;不属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承担60%.
  第六条(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经委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还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向银行申请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加快项目建设,抓好施工质量和进度。区经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程进行跟踪。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向区经委报告投入资金使用及工程进度情况。
  项目建设完成并经过三个月正常试生产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经委提出竣工评估申请。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竣工评估并作出鉴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工业技术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宝府[1997]9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0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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