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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6]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2 | 生效日期:2006-10-22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5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通知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但有的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抓得不紧,至今未按要求制定和上报新的标准,在征地中仍延用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规定的标准,被征地群众对此意见比较大,因而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制约了征地工作正常进行,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各级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抓实、抓好。凡没有制定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务于2006年11月底前将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逾期不上报的,将对其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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