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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财物清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前政办发[2006]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9 | 生效日期:2006-10-19 |
县直有关部门:
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前政发〔2006〕33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县直有关部门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第一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简称“纳入单位”)的财物等有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纳入单位在进行账务移交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单位在全面清收职工欠款,财产物资盘点基础上, 对固定资产、材料、办公设备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登记造册。财产清查后需要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到账物、账表、账账、账证相符。
二、对坏账、呆账等往来款项要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彻底清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如暂不能清理的,要讲明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三、不得以“白条子”抵顶库存,月末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2006年年末正式移交账务时,库存现金全部存入银行。银行存款移交时,按规定,余额全部转入会计核算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松原市乌兰城市信用社,户名: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20103670096979),同时,填写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加盖单位法人章、财务章及银行印章后移交会计核算中心。
四、纳入单位务必于2006年11月31日之前清理完毕,同时将清理资料报送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备案。会计资料移交后,将由县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对纳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进行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弄虚作假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附件:第一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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