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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发[2006]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财政收入指标考核,确保市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切实发挥财政激励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自治区县域经济考核范围内的22个市、县(区)单位,并据此划分为三组。
  第一组: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
  第二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开发区;
  第三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截至时间和考核内容为,每年全区县域经济观摩会召开前一个月,各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财政收入增幅处于各分组名单前三名(第三组为前二名)的市、县(区)委书记和市、县(区)长。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标准为,小组考核第一名的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坚持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大力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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