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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印发明光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明光政[2006]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明光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遵循“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逐步地、适当地扩大对外公告的数量和范围。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件生效后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审计结果;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重大市政府公共工程。市政府公共工程,是指市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能促使国民经济发展和给公众带来广泛利益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
(六)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七)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事项的主要审计结果;
(三)被审计事项的主要工作成效;
(四)被审计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依据;
(五)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七条 公布有关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广播、电视;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必须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市政府批准;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由市政府批准;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其他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征得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根据规定公布审计结果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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