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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印发明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明光政[2006]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明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控股)单位投入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一次性书面承诺。
第三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发改、财政、税务、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应将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审计或者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对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绩效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市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签定承发包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结清,并明确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动的资金部分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时,发现有违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停止评标并重新招标;对明显的不合理定标,有权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评标、调整标价。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关依据1996年4月5日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公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财经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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