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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客户服务协议》及《保证金(券)保管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债字[2005]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各结算成员: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召开的结算成员交流会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与我公司签署了《客户服务协议》,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与我公司签署了《保证金(券)保管协议》;此外,127家结算成员已领取《客户服务协议》,112家结算成员已领取《保证金(券)保管协议》。为保证协议签署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签署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署时间
(一)已领取协议的结算成员请与我公司客户服务部联系并请于七月三十日前完成签署事宜。如在上述日期前未签署完毕并寄送至我公司的,则已领取的《客户服务协议》、《保证金(券)保管协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到期自动作废;如要求签署上述协议须重新领取。
(二)已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尚未领取《客户服务协议》的甲、乙类结算成员,请于七月四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尽快领取并签署。联系人:客户服务部 陈一丁,联系电话:010-88086330,传真:010-88086355。
(三)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甲、乙类结算成员,请于开立账户的同时签署《客户服务协议》。联系人:托管部 戴武装,联系电话:010-88087977,传真:010-88086356。
(四)债券交易中使用保证券或自愿选择我公司为其集中保管保证金的结算成员,请在选择使用上述保证形式前签署《保证金(券)保管协议》。联系人:财会部 周燕 张伟,联系电话:010-88086325 88086310,传真:010-88087894。
二、签署说明
(一)凡拟签署《客户服务协议》或《保证金(券)保管协议》的结算成员,请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二)如由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协议,请另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有关基金成员在办理协议签署时,请在协议中的"乙方"填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基金的名称;"乙方(公章)"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公章;"签字"由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四)签署《保证金(券)保管协议》的成员,请注意在该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中选择填写"委托"或"不委托"字样。
(五) 《客户服务协议》、《保证金(券)保管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完毕后请将其中一份协议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以专递方式分别寄送我公司专人接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协议"字样。
(六)我公司收取结算成员寄回的协议后予以回复,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定期公布和更新已签署协议的结算成员名单,以便于结算成员之间办理业务。如有问题,请结算成员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三、协议的寄送
(一)签署完毕的《客户服务协议》请按以下地址寄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B座5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陈一丁 联系电话:010-88086330
邮 编:100032
(二)签署完毕的《保证金(券)保管协议》请按以下地址寄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B座5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财会部 周燕 联系电话:010-88086325
邮 编:100032
特此通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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