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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价费[2005]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2005-04-14
 

市建委、市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建设厅、人事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费用);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85元(含上缴费用)。

  二、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考试收费,专项用于报名考试中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

附件:发改价格[2004]23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2004-10-29
建设部、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在组织注册建造师(一级,下同)执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运送和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在组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10元(其中,付给人事部每人每科4元)。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35元(其中,付给人事部每人每科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回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建设部和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0号)、《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编缴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支出时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的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批。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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