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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监发[2005]46号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2005-07-05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银监会成立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贯彻银监会关于监管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监管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今年上半年对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看,当前监管统计工作的基础仍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内部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管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监管统计工作在银行经营管理及银行外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有关部门把监管统计工作贯穿于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之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服务于风险管理的统计数据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现行会计报表和科目的内容,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散割裂,互不衔接,不仅不利于监管统计报表的填报,而且影响其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推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夯实信息管理的基础,满足现有监管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为银监会顺利实施“1104工程”创造条件。

  三、完善与现行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要抓紧对现有监管统计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数据来源、加工方法、部门职责、审核要求及上报途径等;明确总部及各级下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总部统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职能。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监管统计工作,增强相关部门对监管统计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切实提高监管统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银监会即将实施的监管统计指标和报表体系知识含量、技术含量较高,涉及财务、资金、信贷和风险管理等业务领域,需要组织协调能力强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来贯彻实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系统内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准确地理解监管统计的内容和要求,增强做好监管统计工作的能力。要健全统计机构,选聘高素质的统计人员充实监管统计队伍,保证监管统计工作质量。

  五、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服务的同时,加强统计分析研究,提高统计数据的应用水平。要采用现代应用理论和统计方法,结合宏观经济运行和产业政策调整,揭示统计数据背后的内在联系和规律,充分反映现实风险,预测判断潜在风险,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为风险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

  六、定期开展统计工作的自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和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统计数据内部检查规程,定期对本机构各项统计工作进行自查,不断规范监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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