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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边二中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权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价监字[2006]1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州《关于延边二中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延州发改收管字[2006]24号)收悉。延边二中招收部分来华留学生来校学习,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精神,鉴于每年招生数量较少,生均成本较高的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暂由你委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兼顾国际间教育收费对等的原则,制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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