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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度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乡企[2006]1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企业局、财政局:
根据2006年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目标计划,我们对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2006年度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6年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计划的项目内容实施,不得任意调项,确需调项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及时将项目计划通知到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启动项目建设。贴息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委托市级金融机构直接拨付项目企业;补助资金通过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实施企业。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配合,沟通情况,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 [2004] 394号),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并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于2007年1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乡镇企业局、市财政局,逾期不报送的,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附:重庆市2006年度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计划表(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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