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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市政办发[2006]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大理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理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章程、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含自然村下同)。
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为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四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民主管理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其主要职权: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账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有权建议召开村民会议,听取全体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财务公开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务活动情况,要以张榜公布为主,辅以其他村民简单易懂的形式,按6个月一次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详细、真实、便于群众理解。对重大财务事项要逐项逐笔公开,并作详细说明。
3.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实行钱账、印鉴分管,要按规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出部分即时转存。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2.会计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和挪用公款,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帐户。
3.有价证券管理:会计要设“有价证券登记簿”,并按要求进行登记;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保证账券相符,无挪用发生。
4.严禁赤字报帐,严禁村、组之间或组与组之间相互平调、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5.每月月终,会计员与出纳员要核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如发现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第八条 债权债务管理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对本村组的债权债务进行定期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清查和催收单位、个人向本村、组集体的借款(包括实物)。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在清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是个人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由个人偿还。
4.会计要设置“往来明细账”,各种往来单位要对口,往来金额要相符,债权债务要清晰。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
1.抓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审核制度、台账制度。
2.会计要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盘点,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盈亏,保证账实相符。
3.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凡涉及集体资产转让、承包、入股等要民主决策,实行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
第十条 票据管理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作的往来款收据。集体内部发生经济业务时,统一使用大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监制的往来收据。
2.各种收款由会计开单,出纳收款,并经交款人签名,收据摘要必须注明收款原因及标准等事项。
3.规范票据管理,对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建立领用、核销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核销时对所使用票据(包括作废票据)进行审验注销登记。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使用的票据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管理,每年核销一至二次。
第十一条 财务开支审批
1.建立健全开支审批金额权限和审批程序。
2.对兴办集体企业投资、外出参观学习、购置数额较大的交通工具及固定资产设备,按“一事一议”决定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3.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查,对违纪违规的支出不得入帐,所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工资及各类补助
1.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误工补助、加班补助等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执行。
2.村民小组人员的补助,由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3.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奖金的发放,有合同、文件等明确规定的照章执行,没有规定的建立考核责任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兑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和承包合同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搞内定或暗箱操作。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具备预决算书、合同、验收情况。
3.各种承包或发包事项,其项目内容、标的等重要条款要由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借、贷款担保管理制度
1.对公益事业建设要量力而行,不得举债搞建设,严禁向村民乱摊派、乱集资。
2.确实需要借款并落实了来源的,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借款担保,因提供担保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1.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收支和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2.村集体财务收支常规审计: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否被侵占、挪用;上级补助资金、救灾款物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非生产性支出是否严格控制,是否挥霍浪费;村财务收支是否按时如实张榜公开;民主理财机构、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收支单据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等。
3.专项审计包括: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等。
4.村干部任期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1.向村民筹资筹劳,坚持“量力而行、群众自愿、群众受益、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专款专用、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使用公开、上级审计”的原则进行。
2.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村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目。
3.严格执行省、州、市对“一事一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管理
1.会计、出纳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承担,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2.严禁以收代支、坐支现金,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准入账报销。
3.财会人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村组财会人员需经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2.按要求建立财务档案室(柜),严格专人专柜管理。
3.账簿凭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交接单、销毁清单等按规定年限保管。
4.各种会计档案资料装订整齐立卷保管,设有档案保管登记卷宗薄。
5.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财务档案资料进行拆封、抽走、查阅、复制和外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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