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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6]4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2006-08-31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教[2004]177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04]61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4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初中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城镇小学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二、义务教育阶段发生的学生住宿费继续按《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收费前,要通过校内的公示板(栏)、校园网等形式,按照附表1、附表2的内容向学生公示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标准;有住宿收费的学校同时要公示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板(栏)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上长期设置,公示板(栏)的规格不得小于600mm*1000mm。未设立公示板(栏)的学校,不得收费。

  四、学校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登记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大连市中小学学生交费记录手册》上,并由班主任和家长共同签字,未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

  学校对由学生自愿选择的代收代支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各学校也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和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对检查发现的违纪案件要从严处理。

  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作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报告。

  附件:(略)
  1、大连市城镇初中收费公示表
  2、大连市城镇小学收费公示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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