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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5]3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7-05 | 生效日期:2005-07-05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5]3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是企业提取呆账准备和进行财务核算的一项财务管理制度,税收上呆账准备的提取仍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执行,呆账准备提取的基数、方法和比例,财务与税法不一致或不协调产生的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财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作纳税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财务上呆账准备提取的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以及按类别提供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税务上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项目,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核销、本期核销、期末数)。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5]3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省属金融企业、省联社(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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