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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常政办发[2006]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2006-09-05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状况,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各行业的系统工程,调查对象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但目前我市服务业统计基础不健全、网络不完善、渠道不通畅,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大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从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充实力量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全市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持、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政府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全面领导全市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检查协调统计工作的落实情况,保障全市重要统计数据数出一门、真实可信,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落实政府统计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各辖市(区)都要参照建立各自的政府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2.强化综合统计职责。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树立对本地区统计工作负总责的意识。一方面要根据新时期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明确相应内设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以及列入统计单位的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承担本地服务业的核算工作,为地方政府做好服务业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规划与职责分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服务业统计网络体系。
  3.健全部门统计职能。各政府职能部门、各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工作部门,配备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要积极落实政府统计联席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政府综合统计,全面准确地提供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全社会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4.增强基层单位责任。各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服务业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落实具体工作部门,选配固定统计人员,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会计科目,保障全市服务业统计的源头数据不重复不遗漏、客观真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  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是组织实施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要合理界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定位,明确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服务业统计的对象和范围。我市服务业统计的调查对象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1)农林牧渔服务业;(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批发和零售业;(5)住宿和餐饮业;(6)金融业;(7)房地产业;(8)租赁与商务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6)国际组织。
  2.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和要求。市统计局要按照“负总责”的要求,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协调和管理,制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指标体系,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各辖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发布。各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报表。尤其是卫生、教育、房管、交通、文化、体育等21个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既要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做好所属单位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更要负责做好本行业全社会服务业单位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3.市级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分工。(1)交通局,负责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的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2)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与发行、音像制作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3)人民银行,负责全市银行业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4)房管局,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它房地产活动的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5)司法局,负责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6)邮政局,负责邮政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分地区统计数据;(7)工商局,负责市场管理和知识产权服务业中的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业和工商登记代理服务业的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8)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服务、社会保障业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9)人事局,负责人才市场职业中介服务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0)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管理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1)科技局,负责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2)建设局,负责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3)水利局,负责防洪、水库、调水引水、其他水资源以及其他水利管理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4)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全面调查,以及其他教育的抽样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5)卫生局,负责除计生委所属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以外的所有卫生业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6)计生委,负责所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7)民政局,负责干部休养所、收养救助服务和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8)文化局,负责文化艺术业和电影放映的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19)体育局,负责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20)财政局,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数据;(21)宗教局,负责宗教组织的全面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22)统计局,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电信业的全面调查,负责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的其他行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中的其他行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中的其他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其他行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服务业的抽样调查,并提供全社会分地区统计数据。

  三、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服务业统计无论对于政府统计部门,还是对于各部门统计及单位统计,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创新思路,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1.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提高广大服务业基层单位依法统计的认识。要加大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服务行业的基础工作,严肃查处瞒报、漏报、虚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源头数据的质量。
  2.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我市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证,将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要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队伍不齐、力量不够、经费不足问题,特别要挑选有较强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既熟悉行业情况,又懂财务知识的同志充实到服务业统计工作岗位上来,并经常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帮助统计人员熟悉方法制度,掌握指标体系,熟练调查技能,适应服务业形势发展需要。
  3.健全考评制度,加强数据管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定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分级负责责任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控,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比。市统计局要定期向政府统计联席会议通报各职能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的上报情况,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常州市政府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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