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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武警大足县中队四项设施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足府函[2005]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2016-12-11
 

武警重庆总队第一支队:
  来函《关于请求解决大足县中队“四项设施”建设经费》([2005]武字第09号)悉。现函复如下:
  大足县中队驻防处所系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并投入使用的建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已处于城市中心位置,对其完成武装看守大足县看守所的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县看守所的监舍和办公楼也已部分破损,其安全和管理存在严重隐患。为彻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我县高度重视,去年初,县委、县政府即着手研究整体搬迁武警中队、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和治安拘留所(以下简称公安“三所”)事宜,并积极与市里衔接,在商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同意后,立即开展了立项审批等各项前期工作,有关情况也及时向县武警中队作了通报。今年5月20日,县政府又专门召开了有县武警中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搬迁相关具体工作,并决定将新建武警中队和公安“三所”驻所定址在龙岗街道办事处铜鼓村1社、4社,预征地65亩,工程将于今年内动工建设。在搬迁筹备工作中,我县多次表示新建武警中队和公安“三所”将严格按照国办发[1997]14号、渝委办[2003]17号文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武警中队的执勤、训练、文体和生活必需设施建设也将在搬迁时一并规划实施。
  上述一系列工作,充分体现了大足县委、县政府对县武警中队及公安“三所”建设工作的重视。县中队在已知道整体搬迁的情况下,仍单方面投入资金进行建设,我们认为此决策是重复建设并造成了极大的浪费。鉴于以上原因,我县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对县武警中队2004年投入的14.6万元设施改造经费不予解决,由其自行消化。
  特此函复。

大足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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