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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办转字[2005]4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2005-04-0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7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防止一些单位利用职权变相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定,观就证照外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关于证照镜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190号)停止执行,今后各级物价部门不再单独审批证照外框工本费。

  二、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强制办理证照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也不得要求办证单位购买指定的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等。凡是强制或者指定办证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井收取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证照外框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各级物价部门要对现有的证照外框收费进行一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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