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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等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教财[2006]1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6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侨务办公室,有关高校:
现将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办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通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途径录取到我省普通高校学习的海外华侨学生,从 2006 年秋季起,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各普通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海外华侨学生的收费项目。各普通高校招收的海外华侨学生,我省将按每生每学年 8000 元给予生均定额补助,其中省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定额补助资金,市属普通高校由各市财政负责安排定额补助资金。从 2007 年开始,海外华侨学生定额补助资金请按生均补助标准编入各单位部门预算。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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