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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抚政办发[2006]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2006-10-24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实现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法》赋予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部门统计为部门管理、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部门统计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关系没有理顺,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统计缺位的现象并存,既浪费了统计资源,又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整体统计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市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当前我市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建立部门统计协调机制,科学管理和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对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的工作职能
  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并检查监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和提供本部门(系统、行业)统计资料;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的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等。

  三、认真做好部门统计的有关工作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主要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配备与本部门统计任务需要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本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改变部门统计分散在业务科室,专业分割、数出多门、质量不高的状况。开展对系统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快部门统计工作的自动化建设。各部门要搞好统计工作自动化所必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推动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检索的自动化。政府统计部门要牵头搭建政府统计信息交流的平台,逐步实现部门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和信息共享。

  (四)推进部门统计的规范化建设。要强化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各类统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调查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

  四、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应按规定将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审批。政府统计部门要组织清理部门统计报表,取消未经审批或过时、重复的统计报表,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部门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和调整,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凡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交由部门承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在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范围的,应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得向基层布置,由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协调处理;到期后的统计调查项目未经备案或审批,不得继续调查。

  (二)指导和督促部门履行统计职责。政府统计部门要指导部门规范统计基础工作,重点完成好国家和省规定需由部门完成的统计、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需由部门完成的统计、以及按要求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相关资料等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数据的管理。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对外提供、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与政府统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保持一致,不得发布虚假统计数据,不得提供和公布属于国家机密、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和家庭的单项统计数据和资料。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政府目标考核须使用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

  (四)加强部门统计业务培训,全面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统计从业资格,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考核。政府统计部门要对部门统计工作及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并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对未按标准开展统计基础建设或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政府统计部门要发挥牵头总揽作用,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部门统计要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分工职责,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报表须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部门要参加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的编写工作,使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要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各自的优势,定期召开统计联席会议,开展合作调查,提高统计整体效能。

抚顺市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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