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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政办发[2006]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2007-01-01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现公布《2007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其中。
  对属于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范围的工程等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本目录确定的范围,在市发展改革委2007年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二、准确确定采购预算或计划金额。《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东发[2004]24号规定,“对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和50万元(其中装饰工程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如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或计划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限额,采用了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但是采购拟成交结果达到上述规定限额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终止采购活动,经部门、单位追加采购预算或计划并提供书面证明后,再按政府采购程序转为公开招标方式运作。

  三、时限要求。凡属招标采购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单位应于拟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前三十日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十五日),以确保工作效率和采购效果。

  四、严肃纪律。2007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纳入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择确定政府采购代理、编制工程量、投资概算审查中介机构,切实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集中采购的部门、单位,依法依纪处理,市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施时间。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目录公布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公布或授权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公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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